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告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駿 訴訟代理人 簡美惠 被告朱條
陳福生 朱老根 朱揚輝 朱建綸 朱明雄 朱銅 朱秀雲 朱炳珍 朱炳昌 許乾 許鎮钁 許水治 朱金富 朱交 朱墩造 朱本宏 朱墩達 朱坡 新北市○○區○○里○○鄰○○○街○巷0 郝瑤華 郭志偉 朱進江 朱健良 朱育蓓 朱曠 許欉 朱添福 朱添祥 朱添助 朱文圈 朱圳川 朱振益 朱志堅 許敏雄 許鈺麟 許程翔 許敏利 許敏益 朱漢文 朱漢聰 許珅暢 朱火同 朱文洲 許秀彩 許琮揚 朱麒程 黃美華 朱文璋 朱明德 朱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強制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