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友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訴訟代理人 黃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
支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彰化銀行臺東分行彰化銀行臺東分行109年09月10日44萬元KB0000000臺東縣蘭嶼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