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告 武辰峰
武辰緯 武晉宇 被告 武秀英
武麗君
武曉麗
武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訴請被告 塗銷 不動產信託登記,既在回復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以該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目的在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訴外人 武宜仁 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揆諸上開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0,406,141元(計算式詳附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06,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
編號標的(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權利範圍不動產價額1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3,600元2,1021/17,567,200元2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3,800元1,221.391/2(武麗君、武麗萍公同共有部分)2,320,641元3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504,4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1/1504,400元13,9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13,900元合計10,406,1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