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 陳淵全 被告 陳龍雲
賴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駱亦豪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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