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309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恒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究為「林恒宇」或「 林恆宇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