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玲倫 即 吳再興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玲芳 即吳再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再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