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劉維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06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7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審法院若未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即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於上訴期間屆滿後,裁定命被告於20日內補正,惟被告合法收受通知後仍未遵期補正,此有原審法院98年12月9日中院 彥刑敬 98易3506字第125464號函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被告之上訴有違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