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
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4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月(共3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