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孟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孟勳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7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91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後,於112年4月17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31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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