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耀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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