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均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7
年度北簡字第4419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
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法官 鍾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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