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上列聲請人因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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