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漢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漢彬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共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漢彬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執行刑。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手段、犯後態度、 素行 (詳原確定判決書及前科表),及附表
所示各罪係同日為警查獲,暨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到庭陳述之家庭、經濟、工作、健康、教育情狀及其他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確定判決案號罪名及所處有期徒刑備註㈠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38號楊漢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5號楊漢彬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原確定判決就左揭3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楊漢彬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楊漢彬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