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枻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枻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枻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7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