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春喜何應賢 之繼承人
謝明均 即何應賢之繼承人
謝明豪 即何應賢之繼承人
謝欣穎 即何應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何應賢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4,647元,及其中新臺幣138,970元,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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