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呂玉茹 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綦詳。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法律扶助法第13條及第62條分別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相關條文既為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特別規定,依本條例第15條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現無工作收入,並經主管機關列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清算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及本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等語。
三、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高雄市前鎮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既經准予法律扶助,且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要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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