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杜清飛 債務人 杜陸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杜清飛邀同杜陸美麗為擔保物提供人兼共同借款人於91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70萬元。
借款期間:自91年01月25日起至111年01月25日止,計20年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自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按期付息,自第三十七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利息:⒈新臺幣200萬元,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2.87%)加1%機動計息,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⒉新臺幣170萬元,自91年1月25日起至93年1月24日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07%)減8.6碼(計目前為年率4.92%)機動計息。自93年1月25日起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07%)減0.36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98%。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99年08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1,365,563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