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7號),經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欣怡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乙○○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未扣案偽造之「竹東醫師 周禮智 0603」、「 簡聰健 」及「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醫療證明專用章」印章各壹枚沒收。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竹東醫診字第3958號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竹東醫師周禮智0603」、「簡聰健」印文各壹枚、「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醫療證明專用章」公印文壹枚,均沒收。
貳、犯罪事實要旨: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第4個字起應補充「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管 」之年約30歲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外,餘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又偽造之「竹東醫師周禮智0603」、「簡聰健」及「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醫療證明專用章」印章各1枚,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再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竹東醫師周禮智0603」、「簡聰健」印文各1枚、「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醫療證明專用章」公印文1枚,併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叁、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1條、第47條、第219條。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伍、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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