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瑞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0,1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黃瑞賢於1.民國109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
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3.民國108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58,14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18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25,86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9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8140元黃瑞賢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6189元黃瑞賢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25866元黃瑞賢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8140元黃瑞賢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8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002新臺幣26189元黃瑞賢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003新臺幣325866元黃瑞賢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0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