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4號上訴人𡍼 振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海石油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智字第2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