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賴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張嘉琪 律師被告 李海保
周楠華 周楠松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1,6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不動產標示│依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號││原告之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8,900元×1.74平方公尺×1/3=│││865地號土地│5,162元│├─┼─────────┼──────────────┤│2│臺南市○○區○○段│8,900元×153.37平方公尺×1/3│││866地號土地│=454,998元│├─┼─────────┼──────────────┤│3│臺南市○○區○○段│11,604元×547.65平方公尺×│││867地號土地│30/100=1,906,479元│├─┼─────────┼──────────────┤│4│臺南市○○區○○段│18,500元×26.01平方公尺×│││868地號土地│3/10=144,356元│├─┼─────────┼──────────────┤│5│臺南市○○區○○段│8,263元×921.08公尺×6/24=│││878地號土地│1,902,721元│├─┼─────────┼──────────────┤│6│臺南市○○區○○段│6,600元×71.45平方公尺×6/24│││879地號土地│=117,893元│├─┴─────────┼──────────────┤│合計│4,531,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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