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豐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立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各筆之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一│600萬元│105年10月9日│├──┼─────┼───────┤│二│700萬元│105年7月1日│├──┼─────┼───────┤│三│200萬元│105年10月1日│├──┼─────┼───────┤│四│100萬元│105年6月8日│├──┼─────┼───────┤│五│200萬元│105年10月14日│├──┼─────┼───────┤│六│500萬元│105年6月19日│├──┼─────┼───────┤│七│500萬元│105年7月28日│├──┼─────┼───────┤│八│1,500萬元│105年6月10日│├──┼─────┼───────┤│九│300萬元│105年6月24日│├──┼─────┼───────┤│十│500萬元│10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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