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小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貳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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