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下旬,在臺東縣太麻里鄉華源村一鄰五號工地前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嗣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易緝字一五號),惟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公克(含袋重),因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物○.三公克(含袋重)係於被告所駕駛之農用小貨車左後方之眼鏡袋內查獲,並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台東縣衛生局檢驗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複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檢驗結果通知書二紙附於偵查卷內可憑,足徵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