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庚○○○(即被繼承人 沈永在 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沈永在之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沈永在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沈永在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沈永在之繼承人)、甲○○(即被繼承人沈永在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嗣於97年2月13日以陳報報陳明其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沈永在間有新臺幣30萬元之借貸關係,惟因年代久遠,除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外,已無其他借據等資料可查等語。則聲請人逾期未能補正債權證明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