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子彈壹顆,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移送之制式子彈1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因查無涉嫌之人,爰請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制式子彈並具有殺傷力,業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4月13日刑鑑字第0940049646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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