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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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黃少宇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簡字第1105號即104年度審訴字第10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簡芳潔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