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山銘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山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