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4號
102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義國選任辯護人陳稚婷律師(扶助律師)
張寧洲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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