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嬿云 (原名: 曾金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單影本,貴公司受讓之本金為新臺幣69,063元,則請求依新臺幣77,548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曾嬿云(原名:曾金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