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麗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洷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洷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即請求新臺幣10萬元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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