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請人正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非貴公司,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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