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王卉晴 被告 李柏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柏璋被訴案件,經原告王卉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邱佳玄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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