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458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 漢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翔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債權人債權讓
與通知書寄送之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則債權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