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告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 律師被告 李寒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92,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14,785元)及其上同段131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建物總現值為251,400元)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66,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1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