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另行支付逾期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為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三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暨付違約金四百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暨付違約金五百元,最高以三期為上限;惟於信用卡約款中僅見計付違約金三百元之規定,故請聲請人釋明本件違約金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