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74號
原 告 王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12,0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3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提出請求之全新
機車價值61,000元之證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