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憶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英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
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