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90號
原告 許文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金發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0元(計算式:9,200元×7平方公尺=6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