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告楊○比
郭明惠 被告 塗晴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0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塗晴元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0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楊○比、郭明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經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卷第277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鈴淑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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