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09號上訴人 韓自強 被上訴人 陳金海
李明昌 李明瑞 李正義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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