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904號債權人台灣脈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貴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日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