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債權人 謝永福 債務人 林斌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票號LSA0000000、LSA0000000、LSA0000000、LSA0000000、LSA0000000、LSA0000000之提示日前利息請求於法不合,與上開法條不合,該提示日前利息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2年度司促字第00736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11年6月11日4,500,000元111年6月13日LSA0000000002111年6月29日4,000,000元111年7月4日LSA0000000003111年7月18日3,000,000元111年10月24日LSA0000000004111年7月27日4,000,000元111年10月24日LSA0000000005111年8月6日4,000,000元111年10月24日LSA0000000006111年8月13日2,000,000元111年10月24日LSA0000000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