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 曹玉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天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若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
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另依上訴利益核算之),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楊世賢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