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802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玖包(含袋共重貳佰肆拾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台中簡易庭
法官李平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秋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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