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逵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參照)。
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亦即應表明其間契約成立之時期、約定利息違約金者其利率,以及何時屆期未獲清償等事由。
二、請陳明本件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亦即,現金卡契約係何時成立,相對人何時即未依約繳款,債權額為何及所請求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等情。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