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6號債權人臺中市大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蓮章 代理人 吳映霖 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高子軒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高子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貳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②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③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