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維聰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69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維聰因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謝維聰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除附表編號3判決確定日期欄「100年5月24日」應更正為「100年4月25日」,及附表編號8罪名欄「竊盜」應更正為「藥事法」外,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得易科罰金案│││││件)││├────────┼────────┼────────┼────────┤│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日回溯3│99年9月間某日晚│99年12月5日│││、4日內某時│上││├────────┼────────┼────────┼────────┤│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828號│字第25753號│毒偵字第453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4│99年度訴字第3633│100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44號(100聲1969│號(100聲1969號│711號(100聲1969││││號)│)│號)││├────┼────────┼────────┼────────┤││判決│99年12月14日│100年1月13日│100年3月23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3633│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3444號(100聲│號(100聲1969號│711號(100聲1969││││1969號)│)│號)││├────┼────────┼────────┼────────┤││判決│100年1月3日│100年2月8日│100年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62號│執字第3438號│執字第5363號│││(編號1-6號100執│(編號1-6號100執│(編號1-6號100執│││更3735號應執行刑│更3735號應執行刑│更3735號應執行刑│││1年9月、執行期間│1年9月、執行期間│1年9月、執行期間│││100年2月18日至│100年2月18日至│100年2月18日至│││101年11月17日)│101年11月17日)│101年11月17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6日│99年2月16日│100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72號│偵字第4229號│毒偵字第1474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312號│1247號│1244號││├────┼────────┼────────┼────────┤││判決│100年2月17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312號│1247號│1244號││├────┼────────┼────────┼────────┤││判決│100年5月30日│100年7月4日│100年7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658號│執字第8586號│執字第9166號│││(編號1-6號100執│(編號1-6號100執│(編號1-6號100執│││更3735號應執行刑│更3735號應執行刑│更3735號應執行刑│││1年9月、執行期間│1年9月、執行期間│1年9月、執行期間│││100年2月18日至│100年2月18日至│100年2月18日至│││101年11月17日)│101年11月17日)│101年11月17日)│└────────┴────────┴────────┴────────┘┌────────┬────────┬────────┬────────┐│編號│7│8││├────────┼────────┼────────┼────────┤│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8月中旬│99年10月初││││││││││││├────────┼────────┼────────┼────────┤│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772號│偵字第26772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2│100年度訴字第252│││││9號│9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2│100年度訴字第252│││││9號│9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4692號│度執字第14692號││││(編號7-8號定應│(編號7-8號定應││││執行刑5月、執行│執行刑5月、執行││││期間102年9月18日│期間102年9月18日││││至103年2月17日│至103年2月17日││└────────┴────────┴────────┴────────┘(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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