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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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劉美秀 被告 邱歆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民國84年11月16日84年度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之結論亦與上開見解相同)。
二、查本件被告邱歆黠因民國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劉美秀於103年12月15日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於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之104年1月15日撤回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不得專就附帶民事之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薛慧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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