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捌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96年04月25日7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MDMA1顆,因被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8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暗紅色圓形錠劑1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綠保管字第1985號贓證物品清單所載),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2870公克,取樣0.0015公克,餘重0.2855公克之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5月8日航藥鑑字第0960349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6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卷第56頁)。查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